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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抗疫救援公益行动财务合规简易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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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救援公益行动财务合规简易手册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各地政府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以《慈善法》中“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为业务范围或宗旨的基金会、慈善会等慈善组织本着 “疫情就是命令” 的原则,第一时间投入到抗疫工作中。
此外,也有不少其他组织纷纷参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各类校友会、异地商会、企业、学生组织,甚至一些知名人士,他们在筹集资金和物资方面有着极强的动员能力。
但令人担心的是,由于公益领域的差异,抗疫行动中可能出现不专业、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的情形。因此,为了提升抗疫行动的合规性,我们整理了大家在抗疫行动中的一些问题,汇总做成 Q&A 简易手册供参考。
胡说财税
01
开展募捐的组织应当检视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从目前众多募捐项目分析可知,大部分抗疫救援募捐活动在网络、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公开进行,然而不少募捐项目的发起方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即使发起方认为仅在校友会、商协会会员特定人群中进行募捐,但经网友的转发传播后,大众参与度非常高,这已经符合公开募捐的基本特征。
我们发现募捐环节除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外,接收抗疫救援款项的账户为个人微信号、二维码以及个人银行账号,甚至因单个收款账户收款限额限制,在筹款文章留言区不断变换或增加收款账户的,在财务上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情况。
严格讲,此类募捐行为已经违反了《慈善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这一非常时期,大众参与抗疫救援可以理解,也应当支持。但作为公开募捐的组织者须了解法律责任,三思而后行。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应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建议开展募捐的组织与具有抗疫经验的慈善组织合作,设立抗疫专项基金。
校友会、商协会等发起方寻求与具有抗疫经验且公信力高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定向捐赠,甚至发起设立抗疫专项基金,对接校友、会员们捐赠的款项和物资。
设立抗疫专项基金,发起机构可以选派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与慈善组织组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共同高效、透明地管理款项和物资。
设立抗疫专项基金,发起机构除了可以通过管理委员会深度参与抗疫行动外,另一个优势就是慈善组织通常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校友会、商协会属于互益组织,很难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校友、会员直接捐赠给校友会、商协会等组织,无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这意味着捐赠人的捐赠额也需要缴纳所得税。我相信此时此刻捐赠人不会考虑税前扣除问题,但对接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也许是除了用好每一分爱心善款和物资外,我们能“回馈”捐赠人的唯一选择,而这也是捐赠人依法应当享受的权益。
02
已经开展募捐应如何纠正
对于已经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停止公开募捐行为,及时对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展募捐活动。对此前已经收到的爱心善款和物资,建议做如下处理:
第一,保留所有的收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接收爱心善款的账户交易流水记录;
第二,统计善款的收支情况。已经用于购买抗疫物资的款项,请保留款项支付记录以及物资清单、发票(如有)、采购合同(如有)、采购洽谈记录(如有)等资料;已经拨付给其他慈善组织或直接用于救助的,应当保留相关签收单据。
第三,统计所收到的捐赠物资和采购物资的收发情况;
第四,定时公布款项、物资收支情况,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可以从所募得的款项中列支。
03
尽快建立慈善组织抗疫联动机制,避免善款或物资形成堰塞湖效应
慈善组织从募捐、动员志愿者、项目实施等全方位参与疫情抗击,在组织爱心善款和物资的募捐中表现尤为突出。但社会组织“一窝蜂”参与抗疫行动,这可能出现资源错配等问题。从当前的情况看,堰塞湖效应似乎并不遥远。
无论是善款还是物资,在最短的时间内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是最高效,是广大捐赠人所愿,也是一线抗疫人员所盼,然而目前的情况表明或事与愿违。但也有不少极富经验且负责任的募捐项目发起方已经作出表率,适时暂停善款募捐。
建立慈善组织抗疫联动机制,尽量避免善款或物资形成堰塞湖效应。在抗疫行动的初期,慈善组织已经自发建立微信群、qq群的工作群组,不分彼此,以一家人的精神共同抗击疫情,极大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随着抗疫行动的发展,工作群组模式依然存在不足,期待该问题能在政府、慈善机构、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得到改善。
不仅如此,抗疫救援所急需的物资供应量在短时间内基本恒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多家慈善组织或爱心企业同时对同一标的物资竞价洽购从而抬高价格的情形,无形中提高抗疫救援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04
接收捐赠物资的注意事项
抗疫的第一阶段,最急需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医用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不少爱心企业或个人有着供应链资源优势的,直接购买物资捐赠给慈善组织开展抗疫行动。慈善组织接收物资捐赠,应注意如下几点,避免非急需物资挤占抗疫运力和仓储能力:
第一,尽量接收可以直接用于抗疫救援行动且最好是这一阶段急需物资。
第二,签署捐赠协议(可用电子方式),且建议在捐赠协议中列明标的物资须符合我国或国际标准,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对外公示接收捐赠物资时,建议先按照品类、规则、数量等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应结合捐赠人的采购单据(如合同、协议、发票、报关单等)以及捐赠人付款凭证,核实物资价值。无法证明物资公允价值时,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仅用备查簿登记。
第五,捐赠人拟捐赠无法直接用于抗疫救援行动的,除非有精力及能力销售或协助捐赠方销售,否则不建议接收。建议慈善组织协助由捐赠人进行“义卖”,销售后捐赠所得款项,慈善组织保留不受限制地查阅销售数据的权利。
第六,为了使物资能第一时间送达医院等抗疫一线,降低时间和管理成本,物资可直接通过物流送达医院等接收方,应当通过志愿者等人员与医院等接收方确认物资的品类、规则、数量、质量等信息,并保留物资签收记录,由接收方向捐赠方出具《物资接收证明》。
05
严格审核关联交易
当前,不少医院向外发布接受捐赠的求助信息,捐赠人基于求助信息通过慈善组织定向捐赠的个案非常常见。慈善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尊重捐赠人意愿。
但值得慈善组织关注的是,《慈善法》第四十条明确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定向捐赠依然须基于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应当避免捐赠人指定其关联方为受益人的情形。因此,建议慈善组织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大额定向捐赠,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公开信息平台审核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当二者存在关联交易时,应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接受捐赠。
第二,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理事、监事以及主要捐赠人与本慈善组织之间的交易,应当提请理事会依议事规则审核表决。
第三,慈善组织不得将接受捐赠或购入用于抗疫物资发放给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慈善组织自行采购用于本单位的物资除外。
06
避免公益项目出现较大额结余的情况
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有特殊的规则,即在合法前提下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慈善组织的公益项目中也包含了使用的范围和规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因此,我们建议慈善组织在发起抗疫公益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益项目募捐目标金额应以实现项目所需的预算为依据。
第二,公益项目使用范围中,建议增加“如本项目有结余,在实施项目专项审计确定结余后,依法用于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其他公益项目或者用于其他救灾应急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等提示性说明。
第三,当项目款项无法用于募捐项目所描述用途时,应当实施项目专项审计,确定项目余额;并提请理事会讨论结余的使用范围和规则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捐赠人意见,设立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理事会决议执行;有异议的,应及时答复捐赠人或重新提请理事会讨论。
part2:业务范围中没有救灾项目的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抗疫行动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疫行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此时此刻,我们更应当冷静思考自身的专业特长与当前抗疫行动是否匹配,是否可以发挥组织的专业特长。
抗疫工作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冠状病毒疫情控制住了,不再具有威胁了,也是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的新起点。冠状病毒疫情受控后,必然会产生很多新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组织在各自的专业、细分领域发挥作用。
此时此刻,未能加入一线抗疫救援的社会组织应时刻关注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现阶段的抗疫行动已不限于筹款募资支援救援前线医护人员的工作。
胡说财税:
“在患者心理支援、居家隔离、线上病症筛查支持、疫情防控普及宣传、居民情绪疏导、疫苗研发以及医护人员支持和抚恤等项目, 找准切入点发挥自身特长,为巩固抗疫救援成果提供帮助。”
当前,许多业务范围中没有救灾项目,也没有抗疫救援经验的社会组织也纷纷解囊相助,以“出钱”的方式驰援疫区。考虑这笔支出不在预算中,在此我们建议:
第一
查阅自身的资产状况
不少社会组织的资产中绝大部分均为限定性资产,也就是这些资产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在现有项目中,可能没有可以用于资助本次抗疫行动的资产,因此社会组织应当事先查阅自身的资产状况,确认是否有可以用于本次抗疫行动的资产(包括征得捐赠人同意变更用途的)后,方可拟定资助方案。
第二
召开临时理事会,审议资助方案
如果款项已经拨付,或者款项已经用于采购物资的,也应当事后提交理事会后补审议。
往期回顾:
胡说|连载 ·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全解(二)
胡说|连载 ·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全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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